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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之殇——福瑞达打假维权艰辛之路
汽车品牌网 2015-03-18 16:42:19 2120浏览 编辑:汽车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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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福瑞达玻璃安全膜进入北京市场,先后起诉中国建材装备总公司“强生”太阳膜不正当竞争、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圣罗安全膜)不正当竞争,两起诉讼均以中福瑞达胜诉,被告登报道歉、赔偿损失为结局。


     我们本以为有了法律的宣判,当事人会吸取教训、好自为之,从此实实在在地经营。不料事与愿违,各种渠道传来的声音都包含“中福瑞达已经败诉”、“中福瑞达诋毁国际顶级产品被处罚”的杂音。为正视听,我们谨借315这个有纪念意义的日子,回顾我们的打假维权经历,以飨读者和关注我们的各界人士。

法院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 14374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言论中构成虚假宣传的,二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0年11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WT20101135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宣传资料中停止使用“军工技术”、“源于以色列军工技术”、“军工技术内涵”;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千禧和众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 8189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上诉人全景公司、千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福瑞达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437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全景公司、千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 10234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建材装备公司就其在该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 4054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上诉人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因与中福瑞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1023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事情原委:

     2013年,受邀作为央视315打假活动行业专家顾问的中福瑞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总裁乔森,配合央视完成对全景公司的“圣罗安全膜”检测鉴定,央视以“2013年打假第一案”曝光“圣罗膜”弄虚作假侵害消费者权益。全景公司竭力反弹,大声喊冤并约集媒体“澄清”、将攻击矛头指向在打假片中出现镜头的中福瑞达公司总裁乔森,声称有关节目是中福瑞达为打击同行所做策划的,系行业竞争的陷害行为。

     在受到全景公司直截了当的指责攻击后,中福瑞达结合在北京月福所发现的被全景公司加注了“唯一被厂家指定的警用防暴玻璃安全膜”的“国家安全与石英玻璃检测认证中心”的检测认证报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做了“关于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举报和起诉,要求工商查处、法院判决全景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中福瑞达公司。

     中福瑞达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中福瑞达公司的福瑞达玻璃安全膜才是全国各警车定点厂家,包括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东风标致、长安福特等十二家整机厂唯一资质配套和通过国家法定检测认证的产品。中福瑞达向有关部门明确声明,全景公司出具的那些报告,要么是报告自身是伪造的,要么内容是伪造的,因为全景公司根本不是当时公安部约集检测认证的薄膜供应商,其出具的“一汽轿车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更是将全景公司造假暴露得一览无余:一汽轿车当时根本就不是“公安部警车定点厂家”,他们去做这份检测缘由何在?!

由一汽大众委托检验福瑞达贴膜玻璃的检测合格报告

     事实和证据是相辅相成的,全景公司若想证明所有事情是出于同行陷害,很简单,按照那份出示的检测报告再去做一次检测,或者最少可以比照有关指标当众做一次演示,用事实证明全景公司的圣罗膜有这个检测报告上的性能,不就澄清了所有事情?即便在检测报告的程序上、内容上有所瑕疵,货真价实的产品如果客观存在,不就自然证明了被央视打假是同行陷害的说法吗?但事实上,尽管全景公司百般狡辩诅咒发誓,却直到今天也只敢用1.5米高度去演示所谓抗贯穿性能,那份报告上说的可是4米高度。

全景虚假检测报告

一汽大众出具函件 否认曾委托检验全景产品

     终于等来了一审法院判决,又是葫芦法官判的葫芦案。然而,法院并未针对关键的事情做梳理(比如全景公司究竟是不是警车防暴玻璃项目的受检测单位?圣罗膜究竟是不是合格安全膜?全景公司所谓的“制造厂直接推荐”是否确有其事?那份报告究竟是内容造假了还是报告本身是伪造的?),却令人瞠目结舌地如此判案:

     中福瑞达诉称二被告称其为“唯一获得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并获‘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构成虚假宣传,对此,中福瑞达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除二被告的产品外,还需证明其他产品也“获得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并获‘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中福瑞达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提交了WT20080840和WT20080910报告以证明其是至今为止唯一通过检测的产品,上述两份报告出具单位为国家安全玻璃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非“汽车制造厂”,亦不能证明获得“推荐”,故本院对中福瑞达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造假者随便编个身份,维权者必须也具备这个身份才能指责造假者是不正当竞争?造假者如果杜撰由月球某地唯一领主颁发的资质,中福瑞达也必须有这个月球领主颁发的身份才可以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吗?我们起诉的就是对方的虚假宣传,怎么可以把对方虚假宣传的内容作为他们的实际资质加以认定并且作为造假者的合法权益了呢?这就是我们人民法院法官的水平!

     所以判决书虽然判处全景公司败诉,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撤除那份官方检测报告、向中福瑞达赔偿等,中福瑞达对这份避重就轻、局部逻辑荒唐的判决书并不认同。

     中福瑞达不愿花过多精力跟全景纠缠,对一审判决不再理会,全景公司则不依不饶地去上诉,结果自然可想而知,二审再次判决全景败诉。

     中福瑞达的低调似乎是“激励”了全景公司的诉讼冲动,一审开庭前,全景公司调动上海的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煞有其事地要报道“全景以同样理由反诉中福瑞达”,罗列一大堆全景公司所谓反诉理由,却只字不提中福瑞达的回应。但纵观一审、二审判决书,读者哪里能找到全景公司反诉的蛛丝马迹?!这不是炒作什么是炒作?新闻工作者的节操在哪?!二审临近终结时,全景公司又在上海起诉中福瑞达不正当竞争,说二审翻案100%有把握,宣称中福瑞达指责全景造假是商业诋毁,要求中福瑞达道歉、声明、赔偿。正当中福瑞达备好证据准备在上海再跟全景公司理论反击时,全景公司突然撤诉,事情回复平静。

全景起诉书、撤诉裁定

     起诉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的原委与事实

     直到今天,依然有些无聊网站挂出那篇“强生”炮制的“强生揭穿福瑞达伎俩”的诋毁文章。实际上,这就是福瑞达起诉强生并在两审中胜诉、迫使强生为其所谓315打假名义所做的诋毁和不正当竞争付出代价的原委。2007年315,与中福瑞达素无瓜葛的“强生”薄膜代理商中建装备有限公司与海淀区工商局合作,突发奇想地表演所谓揭穿防砸膜、防弹膜的把戏,用自己的强生膜贴在厚度不同的玻璃上,一片贴膜玻璃用铁锹一碰即破,一片则砸击了很多下才破。然后煞有其事地以行业专家身份宣称,所谓防砸膜是不存在的,是商家的忽悠。

     第二周,中福瑞达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诉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诋毁商业同行。中福瑞达以6mm厚度的贴膜玻璃通过公安部防弹检测的权威报告,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多次对福瑞达玻璃安全膜在军警领域中的应用进行报道,并现场提出当众演示产品性能为证据,获得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全方位支持,判决强生败诉,在其有诋毁内容的原报道出处《北京法制报》上全文刊登法院判决书。中建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瑞达玻璃安全膜,在权威官方检测资质上,包揽了标准抗贯穿试验中落球高度4米以上的全部记录。国际标准的钢球自由落体试验,最大钢球重量2.3公斤,福瑞达企标落球重量最大为15公斤,高出国际标准6.5倍;国际标准的落球高度最大12米,福瑞达企标为15米,高出国际标准四分之一。

     控光隔热指标上,福瑞达高隔热前档专用安全膜,在前档玻璃贴装后实测透光率为76%,红外线阻挡率85%。这个数字迄今仍然是傲视同侪,无人可及,不管挑战来自太阳膜还是安全膜。

     好产品在市场上被劣质产品围追堵截在中国并不少见。性能远不及福瑞达的商家们,最惯常的诋毁是福瑞达安全膜不隔热,福瑞达安全膜不好贴,福瑞达安全膜是建筑膜,福瑞达安全膜……。

     实际上,福瑞达安全膜是中国标准化协会玻璃安全膜标准CAS140-2007唯一全面达标品牌,虽然参与标准起草的还有另外两个薄膜品牌,但直到今天,这两个品牌也没有任何一款产品能全面达标。遗憾的是,行政执法部门对假冒伪劣充耳不闻,任凭假货低劣货物横行,仅凭央视315,实难撑起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公正之伞,中国市场上劣质淘汰优质,假冒击败正牌的情形就会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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